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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新疆回人流放内地研究——兼论边疆地区的律例适用与司法整合

2026-05-16 作者:王苏佳[1]

清代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巩固的关键期,创新性地将国家法律引入边疆。作为传统法律体系“五刑”之一的“流刑”遍施于西北、西南地区,是国家主权不断强化的体现。新疆统一后,基于扩充刑罚方式、严惩重案人犯的需要,清廷整合流放刑在内地、蒙古、苗疆的运行经验,结合回疆实际状况,逐步在当地推行流放条例,以替代习惯法。回人的条例适用和流放地点几经讨论,最终形成较为完备的司法流程,补充构成清代内地与新疆之间“双向流动”的遣犯发配形式。本文以新疆回人流放内地为线索,梳理流放条例引入的过程和司法特征,揭示清代统一多民族国家法律构建的特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