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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自贸港法规立法权:功能定位、关系辨析及行使规则

2026-03-27 作者:苗玉霖[1]

自贸港法规立法权是中国特色自贸港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兼具国家授权实质属性与地方立法形式特征,核心功能是推动制度集成创新、弥补传统立法路径局限、细化《自贸港法》实施性制度安排。与经济特区法规相比,二者在立法主体与授权逻辑上有共性,但在立法性质(普通授权vs特别授权)、变通权范围(领域限定+有限突破vs范围宽泛+边界模糊)及程序约束(事后备案+必要报批vs仅备案)上差异显著。行使该立法权需遵循法制统一、民主性、科学性原则,合理界定“贸易、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”事项边界,在履行报批程序前提下有限突破法律相对保留领域,并通过明确适用空间、优化立法程序、强化主体能力建设,提升行使的规范性与可持续性。